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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法醫(yī)鑒定申請流程。
根據《司法鑒定程序通則(試行)》,司法鑒定申請應遵循以下程序:
1.委托。
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(yè)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,從事委托請求的司法鑒定;非訴訟案件鑒定的委托由其行業(yè)規(guī)定。
(一)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、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。
(2)在訴訟案件中,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,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。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,一般由律師事務所進行。
2.接受。
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,應當審查委托人的委托事項,并作出下列決定:
(一)符合受理條件的,可以立即決定受理的,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《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》;
(2)不能立即決定受理的,應當向委托人出具《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據》,自收到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;
(三)不符合受理條件的,決定不予受理的,應當退回鑒定材料,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;
(四)委托函件的,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書面答復。
3.初步鑒定。
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,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(yè)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鑒定,同一鑒定事項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(yè)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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